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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星:出资人组会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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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星:出资人组会议法律意见书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2-7-29 00:00:00 浏览:  3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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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广孚中心1301
电话:0571-83685215传真:0571-83685215邮编:311200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西星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7月28日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以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对公司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见证,并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法律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2022年5月25日,公司收到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萍乡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赣03破申5号】,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萍乡中院的《决定书》【(2022)赣03破4号】,萍乡中院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1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管理人召集。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已于出资人组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表决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会议登记等事项。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星期四)14:30在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萍乡市安源区金陵西路29号)召开。
3、本次会议既可以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也可以登
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现场查验,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1172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00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090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9%。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萍乡中院代表、公司管理人代表、公司代表、投资人代表以及公司聘请的律
2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师。
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中,对于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本所律师的监督下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的总体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占出席占出席会议有会议有会议有序议案名称表决权表决权弃权表决权
号同意(股)反对(股)
股份总股份总(股)股份总数的比数的比数的比例(%)例(%)例(%)《出资人权益调
123474930596.500084841003.4876300000.0123整方案》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3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占出席占出席会议中会议中会议中小投资小投资小投资序议案名称者有表者有表弃权者有表
号同意(股)反对(股)
决权股决权股(股)决权股份总数份总数份总数的比例的比例的比例
(%)(%)(%)《出资人权益调
19069327991.417984841008.5519300000.0302整方案》
根据表决结果,出资人组会议审议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4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牟世凤
经办律师:
陈宏杰
经办律师:
肖达夫
2022年7月28日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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