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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的独立意见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全体非关联董事
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3、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拓宽信用资金的来源,提高
资金管理效率,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祥建、袁建新、许金叶
2022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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