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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ST宏达 公告编号:2022-066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俊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12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15日(星期五)下午13: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
9:15至2022年7月15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15号2703室。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1281723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3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1281722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636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人,代表股份243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6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人,代表股份243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634%。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9、受疫情影响,见证律师以视频会议形式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提案1.00《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534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22%;反对163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7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7834%;反对163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2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620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94%;反对15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3170%;反对155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68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661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13%;反对15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9956%;反对15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4.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596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703%;反对157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2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3156%;反对157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68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5.0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637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022%;反对153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9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9942%;反对153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00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6.00《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关联公司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64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077%;反对15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2815%;反对152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7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7.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620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94%;反对15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3170%;反对155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68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提案8.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603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758%;反对156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029%;反对156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39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668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67%;反对15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2829%;反对150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71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0.00《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541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77%;反对16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707%;反对16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9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1.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64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077%;反对15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2815%;反对152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7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2.0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627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48%;反对15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043%;反对154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9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因疫情原因,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委派吴团结律师、赵沁妍律师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委派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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