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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进行相关证券投资的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计划使用的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是在满足经营性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适当配置,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资金运作和对外支付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呈斌:
彭涛:
袁渊:
日期:2022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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