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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6证券简称:泛海控股公告编号:2022-111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授权额度展期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经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三十三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80亿元的财务资助,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7月3日、2021年7月1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鉴于上述授权额度已到期,经协商,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拟就上述80亿元财务资助授权额度进行展期并签订补充协议,期限展期1年,借款利率仍为5.22%不变(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基础上,上浮20%)。
(二)关联关系
1本次财务资助授权额度展期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2022年8月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授权额度展期的关联交易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栾先舟、刘国升、张建军、臧炜、潘瑞平、李书孝等6人因在
中国泛海及其关联单位任职,或其任职由中国泛海推荐,成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上述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严法善、唐建新、孔爱国(均系公司独立董事)等3人参与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该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中国泛海、泛海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关联股东情况以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信息为准)。
(四)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二)成立时间:1988年4月7日
(三)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
心 C 座 23 层
(四)法定代表人:卢志强
(五)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六)经营范围:科技、文化、教育、房地产、基础设施项目及
产业的投资;资本经营、资产管理;酒店及物业管理;会议及会展服务;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通讯、办公自动化、建筑装饰
材料及设备的销售;与上述业务相关的经济、技术、管理咨询;汽车租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七)股权结构
(八)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1-3月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经项目(未经审计)审计)3截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1-3月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经项目(未经审计)审计)
资产总额20462291.7920535860.62
负债总额17387701.7317385647.24
净资产3074590.063150213.39
营业收入250111.972090428.83
利润总额-113608.71-1955100.38
净利润-105298.81-2038285.61
(九)经查询,中国泛海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详见“一、关联交易概述”相关内容。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本次借款年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35%为基础上浮20%。本次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一般市场规则,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利益。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事宜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授权额度展期,旨在进一步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提高公司财务稳健性,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为基础
进行适当上浮,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七、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中国泛海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约为4009.91万元。
八、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授权额度展期的关联交易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授权额度展期,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且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特此声明:我们出具本事前认可意见,不表明我们有义务在董事会会议上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授权额度展期的关联交易议案》涉及
内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授权额度展期,有利于提高公司
财务稳健性,交易合法合规。
52.本次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35%为基础进行适当上浮,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议案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交易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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