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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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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雪儿白 发表于 2022-7-12 00:00:00 浏览:  4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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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53证券简称:东土科技公告编码:2022-061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或“公司”)于2022年4月 27 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
《2021年年度报告》,经事后审核发现,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部分内容披露有误,现对《2021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更正,具体更正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1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公司治理”之“十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实施情况”之“1.股权激励”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股权激励情况”
更正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报告报告限制报告期内期初期末年初报告报告期末报告期新性股本期期新已行持有持有持有期内期内持有期末授予票的已解授予权股限制限制姓名职务股票可行已行股票市价限制授予锁股股票数行性股性股期权权股权股期权(元性股价格份数期权权价票数票数数量数数数量/股)票数(元/量数量格(元量量量股)
/股)
闫志伟高级副总经理00000000704.9900高级副总经
李霞00000000404.9900
理、财务总监
李晓东高级副总经理00000000404.9900
吴建国董事会秘书00000000204.9900
江潮升高级副总经理00000000504.9900
合计--0000--0--0220--001.公司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截止目前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均未归属。
备注(如有)
2.江潮升先生于2021年9月9日获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0万股,2021年11月15月被聘
任为公司高级副总经理。
更正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报告限制报告期内期初期末年初报告报告期末报告性股本期期新已行持有报告期新持有持有期内期内持有期末票的已解授予权股限制授予限制限制姓名职务股票可行已行股票市价授予锁股股票数行性股性股票数性股期权权股权股期权(元价格份数期权权价票数量票数数量数数数量/股)(元/量数量格(元量量股)
/股)
闫志伟高级副总经理000000007000004.9900高级副总经
李霞000000004000004.9900
理、财务总监
李晓东高级副总经理000000004000004.9900
吴建国董事会秘书000000002000004.9900
江潮升高级副总经理000000005000004.9900
合计--0000--0--02200000--00
1.公司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截止目前已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均未归属。
备注(如有)
2.江潮升先生于2021年9月9日获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0万股,2021年11月15月被聘任为
公司高级副总经理。
二、《2021年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之“一、承诺履行情况”之“1、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更正前:
1、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
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承诺承诺承诺来源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时间期限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拓明科技2015年至
2018年累计承诺实现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
润不低于24072.00万元,实际实现扣除非经拓明科技2015年度、20162015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年度、2017年度、2018年年1公司的净利润
常青、宋永清、王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2015月1
21763.25万元,未完
资产重组时广善、江勇及北京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年03日至
业绩承诺成利润为2308.75万所作承诺慧智立信科技有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月092018元,盈利预测完成率为限公司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000日年12
90.41%,未实现业绩
万元、5200万元、6760万月31承诺。截至目前,业绩元、8112万元。日承诺主体常青、王广
善、江勇和北京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宋永清尚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
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通过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接从事、参与、投资于或为
他人经营竞争性业务,包括作为
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公司
关于同业收购、持有、开发、转让、
2012控股
竞争、关联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买卖与
年09股东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李平交易、资金竞争性业务有关的投资;2、首次公开发月27和实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占用方面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性业行或再融资日际控
的承诺务推广,或在其中直接或间时所作承诺制人接持有任何权益或经济利期间益;3、直接或间接收购、
持有、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买卖上述第1或第2
所载事项的任何选择权、权
利或利益;4、在中国境内及境外,以任何其他形式支
持第三方从事竞争性业务。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2012作为
股份限售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李平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年09公司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月27控股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日股东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和实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际控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制人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期间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
接所持公司股份。李明、李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该等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等公司股份。
财通基金管理有
本公司/本人作为北京东土
限公司、产业投资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基金有限责任公2022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
司、宁波宁聚资产年1象,认购北京东土科技股份管理中心(有限合2022月17有限公司股份。本公司/本人伙)-宁聚映山红股份限售年01日至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承诺:自北京东土科技股份
4号私募证券投资承诺月172022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有限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
基金、兴证全球基日年7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
金管理有限公司、月17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中国银河证券股日
转让本公司/本人所认购的
份有限公司、高维股份。
平、郭金胜股权激励承诺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承诺是否按否时履行如承诺超期拓明科技2015年至2018年累计承诺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未履行完毕
24072.00万元,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1763.25万元,未完成利润为的,应当详细
2308.75万元,盈利预测完成率为90.41%,未实现业绩承诺。截至目前,业绩承诺主体常青、王广善和
说明未完成北京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宋永清和江勇尚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江勇已完成股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 份补偿)。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步的工作计 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划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2019-100、2019-108)、《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和《关于北京东土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2019年6月,公司对宋永清提起诉讼,诉讼理由为公司于2014年收购的拓明科技未实现业绩承诺,宋永清作为业绩承诺主体未按照《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及返还现金分红,亦未解除应补偿限售股的质押,导致公司只能分步办理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构成严重违约。诉讼请求为判令宋永清向东土科技补偿现金4817761.16元、补偿东土科技公司股票2701549股,返还现金分红291767.29元,支付违约金800万元;判令宋永清承担东土科技因本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19年12月1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
达(2019)京0107民初17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
告东土科技现金补偿4817761.16元,股票补偿数量2701549股,返还现金分红291767.29元并给付违约金1842400元;二、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土科技律师费损失10万元;三、
驳回原告东土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宋永清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1月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4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0)京01民终1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777元,由宋永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就该诉讼判决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278892.15元。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更正后:
1、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
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承诺承诺承诺来源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时间期限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拓明科技2015年至
2018年累计承诺实现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
拓明科技2015年度、20162015
于24072.00万元,实际年度、2017年度、2018年年1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常青、宋永清、王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2015月1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
资产重组时广善、江勇及北京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年03日至
业绩承诺润21763.25万元,未完所作承诺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月092018成利润为2308.75万公司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000日年12元,盈利预测完成率为万元、5200万元、6760万月31
90.41%,未实现业绩承
元、8112万元。日诺。截至目前,业绩承诺主体常青、王广善、江勇和北京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宋永清尚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
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通过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接从事、参与、投资于或为
他人经营竞争性业务,包括作为
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关于同业公司
收购、持有、开发、转让、
竞争、关2012控股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买卖与
联交易、年09股东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李平竞争性业务有关的投资;2、资金占用月27和实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性业方面的承日际控务推广,或在其中直接或间诺制人接持有任何权益或经济利期间益;3、直接或间接收购、
持有、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买卖上述第1或第2
所载事项的任何选择权、权
利或利益;4、在中国境内及境外,以任何其他形式支
持第三方从事竞争性业务。
首次公开发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行或再融资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时所作承诺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作为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公司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2012控股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股份限售年09股东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李平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承诺月27和实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日际控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制人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期间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
接所持公司股份。李明、李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该等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等公司股份。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本公司/本人作为北京东土
公司、产业投资基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金有限责任公司、2022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宁波宁聚资产管理年1象,认购北京东土科技股份中心(有限合伙)2022月17有限公司股份。本公司/本人-宁聚映山红4号股份限售年01日至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承诺:自北京东土科技股份私募证券投资基承诺月172022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有限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
金、兴证全球基金日年7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
管理有限公司、中月17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国银河证券股份有日
转让本公司/本人所认购的
限公司、高维平、股份。
郭金胜股权激励承诺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承诺是否按否时履行
拓明科技2015年至2018年累计承诺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24072.00万元,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1763.25万元,未完成利润为2308.75万元,盈利预测完成率为90.41%,未实现业绩承诺。截至目前,业绩承诺主体常青、王广善、江勇和北京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宋永清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2019-100、2019-108)、《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和《关于北京东土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2019年6月,公司对宋永清如承诺超期
未履行完毕提起诉讼,诉讼理由为公司于2014年收购的拓明科技未实现业绩承诺,宋永清作为业绩承诺主体未按照的,应当详细《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及返还现金分红,亦未解除应补偿限售股的质押,导致说明未完成公司只能分步办理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构成严重违约。诉讼请求为判令宋永清向履行的具体东土科技补偿现金4817761.16元、补偿东土科技公司股票2701549股,返还现金分红291767.29元,支原因及下一付违约金800万元;判令宋永清承担东土科技因本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19步的工作计
年12月1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达(2019)京0107民初17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划
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土科技现金补偿4817761.16元,股票补偿数量2701549股,返还现金分红291767.29元并给付违约金1842400元;二、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原告东土科技律师费损失10万元;三、驳回原告东土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宋永清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1月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4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0)京01民终1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777元,由宋永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就该诉讼判决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278892.15元。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三、其他说明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更正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因本次更正对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未来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核、校对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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