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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维_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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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维_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丹桂飘香 发表于 2022-8-1 00:00:00 浏览:  4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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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七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录
释义....................................................2
第一节引言.................................................5
第二节正文补充事项.............................................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7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8
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8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9
五、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9
六、结论意见...............................................11
第三节签署页...............................................12
8-3-6-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奥特维/公司/发行人指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奥特维有限指无锡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前身实际控制人指葛志勇、李文,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无无锡奥创指锡奥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机构股东
无锡奥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机无锡奥利指构股东
无锡奥特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智能装备公司指公司
无锡奥特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供应链公司指子公司
无锡奥特维光学应用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光学应用公司指公司
无锡奥特维旭睿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无锡旭睿指公司
无锡松瓷机电有限公司,曾用名常州松瓷电机有限无锡松瓷指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无锡奥特维科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科芯技术指控股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本次发行预案指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首次公开并上市指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无锡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以2015年7月31日为基本次整体变更指准日整体变更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版适用的及现行有效的《无锡《公司章程》指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视上下文而定《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募集说明书》指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律师工作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8-3-6-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3月基准日指2022年3月31日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2022年4月21补充事项期间指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指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 “立信中联审字[2022]D-
0212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2022年1-3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指关财务会计资料
方正证券、保荐机构指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国浩律师事务所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补充法律本所律师指
意见书签章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指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办法》指《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实施细则》指施细则》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执业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编报规则第12号》指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工商局指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指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目中国指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有特殊说明情况的除外)
8-3-6-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价格及数量调整、租赁房屋情况变化等事项,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8-3-6-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第一节引言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
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
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被认为对相关章节内容的解释或限定。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数字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8-3-6-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八)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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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文补充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价格及数量调整
1、发行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为70.39元/股,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发布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及其确认,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分派方案具体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867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6元(含税)。
结合本次发行方案及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情况,本次发行价格由70.39元/股调整为68.79元/股。
2、发行数量调整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7529478股,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的,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结合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及发行价格调整情况,本次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7704608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98670000股的30%。
除上述发行价格和数量调整外,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价格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3-6-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本次发行的批准
2022年4月29日,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2022年6月15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尚需向上交所报备。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一)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合计控制公司46771251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控制公司股份比例为47.40%。
本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葛志勇,按照本次发行上限为
7704608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合计控制公
司54475859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控制公司股份比例将上升为51.21%。
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制权将得到进一步巩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1、租赁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续租2处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序承租租赁面积出租人地址租金期限用途权证号
号 人 (m2)
上海沐盛苏(2017)无
奥特无锡市漓江8.46万2022.07.01-
1汽车配件2910仓储锡市不动产权
维路100号元/月2022.08.30有限公司第0059870号
8-3-6-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承租租赁面积出租人地址租金期限用途权证号
号 人 (m2)
无锡市恒无锡市新吴苏(2020)无
奥特8.20万2022.07.01-
2利弘实业区新宅路2810厂房锡市不动产权
维元/月2022.8.31有限公司12号第0134030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续租合同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4次董事会,2次监事会,具体如下:
股东大会序号届次召开时间
1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05.12
董事会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04.26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05.23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07.03
4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07.13
监事会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04.18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04.26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决议签署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1、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原重大诉讼及仲裁案件中有2起涉及更新进展,同时新增3起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诉讼及仲裁案件。
8-3-6-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原重大诉讼及仲裁案件情况更新如下:
1)奥特维与镇江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2年4月7日,奥特维与镇江仁德签署还款协议,双方一致同意镇江仁
德以10台多功能硅片分选机及1台黑硅分选机设备抵偿债务4451439.1元人民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奥特维已拉回上述11台抵债设备,双方债权债务已了结。
2)供应链公司与扬州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2年6月1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受理对扬州荣
德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决定,指定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供应链公司正在进行债权申报。
(2)新增重大诉讼及仲裁案件案件情况如下:
1)奥特维与淄博光科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年5月12日,奥特维就与淄博光科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光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32440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违约利息184799.5元(从各部分应付款应付时间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LPR3.85%的1.5倍计算),暂合计3428799.5元,从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的利息仍需赔偿;(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2年7月12日,淄博光科就本案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
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两份《淄博光科设备采购合同》;(2)判
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设备款5366000元;(3)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
告经济损失1283338.10元;(4)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智能装备公司与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年3月25日,智能装备公司就与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3-6-1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请求:(1)判令索尔公司支付设备货款1561917.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561917.9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索尔公司承担。
2022年7月12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主持调解。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案尚在调解中。
3)智能装备公司与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年3月25日,智能装备公司就与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远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向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江西远东公司支付设备货款1848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
1848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江西远东公司承担。
2022年6月23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主持调解。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案尚在调解中。
经核查,上述案件发行人均为原告,涉诉金额较小,发行人已采取措施积极追回相关款项,且上述案件均系买卖合同纠纷,不涉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案件。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全部审批、决策和授权程序,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规定,在各重要方面不存在实质影响或给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发行人
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尚需向上交所报备。(以下无正文)
8-3-6-1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经办律师:林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陈杰
________________杜佳盈
_______________
8-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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