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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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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开心就好 发表于 2022-8-4 00:00:00 浏览:  43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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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鹏律师、徐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2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进行审查验
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81006/PC/pz/cm/D36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公告的《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4日
下午14:30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4日上午9:15至
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22年8月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2718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38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768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2.7661%。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1181006/PC/pz/cm/D36 2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9223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97%;反对12635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03%;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783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84%;反对1263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16%;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表决情况:同意1947334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303%;反对5753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9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93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343%;反对5753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57%;弃权0股。
1181006/PC/pz/cm/D36 3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45444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360%;反对5942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40%;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104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858%;反对5942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42%;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47334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303%;反对5753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9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93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343%;反对5753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57%;弃权0股。
根据公司公告的《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2、3、4的表决结果的生效以议案1的审议通过为前提。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181006/PC/pz/cm/D36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陈鹏律师徐青律师
二○二二年八月四日
1181006/PC/pz/cm/D3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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