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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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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土星 发表于 2022-8-3 00:00:00 浏览:  3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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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1、200521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公告编号:2022-057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3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2.会议于2022年8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邵敏先生主持,监事何心坦先生、黄红女士、季阁女士、孙红英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了本次监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1.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科美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上市,符合其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并考虑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趋势,可进一步提高其治理水平,增强其资本实力,扩大行业内影响,提高其综合竞争力。
本次中科美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事项具备可行性,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不会对本公司业务的独立运营构成任何不利影响,不影响本公司保持独立性,不会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响,本公司能够持续保持独立性和保持持续经营能力;中科美菱已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其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公司董事会认为子公司中科美菱北交所上市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中科美菱北交所上市具备合理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有利于突出中科美菱主业,增强其独立性;公司董事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将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处理中科美菱北交所上市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调整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具体方案中的发行底价,即由17元/股调整为16元/股,是基于证券市场的情况和维护中科美菱股价稳定的需要,同意前述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调整后)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科美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调整后),即调整底价后的发行方案,充分考虑了现阶段证券市场的情况,是维护中科美菱股价稳定的需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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