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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
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独立董事、陪同人、记录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五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
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年审注册会计师应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独立董事作出书面说明。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七条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的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必要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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