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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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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好运 发表于 2022-8-5 00:00:00 浏览:  39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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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HARNEST & GARNER LAW FIRM
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律师声明事项................................................2
正文....................................................4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4
二、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5
三、本次调整的内容.............................................6
四、结论意见................................................6
1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致: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维科技术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证明;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在《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殊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3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的信息披露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阮殿波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2022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至6月23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
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为10天。
(四)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核实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
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五)2022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获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7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57名激励对象授予4576万份股票期权。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六)2022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及
《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获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7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57名激励对象授予4576万份股票期权。
二、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2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期权数量的议案(调整后)》和《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调整后)》和《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调整后)》,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调整的内容
2022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期权数量的议案(调整后)》和《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各自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57人调整为246人,上述调减的11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总授予数量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各自授予数量的调整已获得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获得了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尚需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调整事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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