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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租赁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1、经审阅《关于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租赁协议的议案》,我们认为因历史原因,公司在新乡市凤泉区生产基地的部分房产、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是租赁白鹭集团的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公司继续与白鹭集团签署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是基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租赁协议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尚贤武龙周阳敏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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