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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8月9日,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
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条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一位监事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监事会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两次。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
括:
1(一)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
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情况;
(二)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审议对董事、经营班子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四)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五)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检查公司财务;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2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主席或2/3以上监事提议,或应公司总经理的要求,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二)董事会成员或公司经营班子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利益。
(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公司经营班子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四)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社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提出专业意见。
(五)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3(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其他监事参加。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列席会议。监事应当出席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但委托书中应写明授权范围。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依法召开的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条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在10天前,召开临时会议应在3天前,将会议的地点、时间、议题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并附会议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形成监事会决议,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决议要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监事会主席有多投一票的权利。一般事项的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1/2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下列事项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监事2/3以上(含2/3)赞成才能通过:
(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
(三)组织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和咨询。
第十三条监事会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4(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监事姓名;
(三)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监事
会指定人员担任,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对本人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将会议记录、决议等作为监事会工作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一般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六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记名表决方式。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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