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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租赁协议的议案》独立意见
我们就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制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协议。
二、《关于补选张家启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公司控股股东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张家启先生为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该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我们审阅张家启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认为张家启先生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因此,同意提名张家启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所述内容。(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尚贤武龙周阳敏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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