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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万元(含100000.00万元),将主要用于购买欧司朗旗下照明组件的
数字系统事业部、LED 智能控制驱动电源生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准备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与公司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进行了充分审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本次发行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1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预案已详细披露了本次发行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发行相关风险,本次发行方案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长期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情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
要性、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的影响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发行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本次发行用以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了公司目前不需要编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详细理由。
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有利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有利于保障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八、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 GUICHAO HUA 先生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鉴于 GUICHAO HUA 先生系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关联方,GUICHAO HUA 先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的价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发行股份定价政策公平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十、公司本次与公司控股股东 GUICHAO HUA 先生签订的《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 GUICHAO HUA 先生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和授权
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二、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GUICHAO HUA 先生持有
公司 33.96%股份,且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GUICHAO HUA 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GUICHAO HUA 先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GUICHAO HUA先生已承诺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 12 个月,若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若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相关证券监管机
3构对限售期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则上述限售期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
的政策相应调整。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GUICHAO HUA 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4(此页无正文,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竺素娥孙笑侠盛况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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