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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赋予我们的职责,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2名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拟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25.8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因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将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四、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扣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首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向苏州中新兴富数智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缴纳的1500.00万元出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108000.00万元(含本数)调减至不超过106500.00万元(含本数)。
经审议调整后的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本次发行相关文
件修订稿,我们认为《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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