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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接受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公司”、“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华自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机构,房子龙、杨皓月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本项目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1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目录
目录....................................................2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一、保荐机构名称..............................................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3
三、保荐机构指定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3
四、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3
五、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4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10
七、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10
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13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13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13
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14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14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合规性.................................15
三、本次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20
四、公司的相关风险............................................21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简要评价.......................................27
3-1-2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国泰君安指定房子龙、杨皓月作为华自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房子龙先生,保荐代表人,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包括:坚朗五金 IPO 项目、比音勒芬 IPO 项目、江龙船艇 IPO 项目、香山股份
IPO 项目、联合光电 IPO 项目、比音勒芬可转债项目、大禹节水可转债项目、万
孚生物可转债项目、侨银股份可转债项目、嘉诚国际可转债项目和尚航科技 IPO项目等,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杨皓月先生,保荐代表人,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包括:圣元环保 IPO 项目、泰恩康 IPO 项目、永达股份 IPO 项目、光弘科技非
公开发行项目、中际旭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保荐机构指定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项目协办人:欧阳盟
欧阳盟先生,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包括:大禹节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拥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验,曾参与多家拟上市公司 IPO 项目及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工作。
项目组其他成员:符家乐、吴伟立、张贵阳、张跃骞
四、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
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3-1-3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五、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NAC Technology Co. Ltd.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自科技
股票代码:300490公司成立日期2009年9月25日
注册资本32782.44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文宝
董事会秘书:宋辉
证券事务代表:卢志娟
注册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609号
办公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609号
电话:0731-88238888
传真:0731-88907777
邮政编码:410205
网址: www.cshnac.com
电子信箱: sh@cshnac.com
水利、电力及工业自动化设备、辅机控制设备、输配电控制设备
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信息传输技术、新
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服务;计算机软件、硬件的研究、
开发、生产、销售;信息化及系统集成总承包;电线、电缆、光
缆及电工器材的销售;安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电力设施承
装、承修、承试;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膜工程的施工及运
经营范围:营维护;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水处理膜产品、水
处理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和运营维护;新能源
系统、新能源汽车充(放)电桩、储能电站及储能系统的设计、
研发、生产、销售、建设、运营、技术咨询及服务;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为327824407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无限售条件股份32151808098.08
3-1-4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股份性质股份数量(股)比例(%)
二、有限售条件股份63063271.92
其中:境内自然人63063271.92
三、总股本327824407100.00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如下:
股份数量持股比例限售股份数股东名称股东性质
(股)(%)量(股)
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9061533127.64-
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107968923.29-
黄文宝境内自然人32608700.992445652
凌久华境内自然人30500000.93-
格然特科技(湖州)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26912680.82-
汪晓兵境内自然人22826080.701711956
石立勇境内自然人21975700.67-
郭超境内自然人19315420.59-
郭旭东境内自然人17847820.5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方高端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其他14823000.45-投资基金
合计12009316336.624157608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从电力行业自动化、信息化技术起步,经过多年的内生发展和一系列的投资、并购整合,目前已形成了“新能源”和“环保”两大业务板块,为新能源、环保等领域用户提供核心软硬件产品与系统解决方案。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的主要产品包括“锂电池及其材料智能装备”、“光伏、风电、水电等清洁能源控制设备及储能设备”、“智能变配电自动化设备及运维”;环保业务板块的主要产品为
“膜和水处理产品及解决方案、水利”。
公司全资子公司精实机电是技术领先的锂电智能装备领域的企业,在锂电池智能设备领域研发和技术优势突出,掌握了以动力电池(组)检测设备、自动化方案解决能力、锂电池自动化后处理系统为主的锂电池设备行业核心技术,是一家拥有全套软硬件自主知识产权的锂电池测试自动化公司(除电源外),同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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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提供方形、圆柱、软包电池的测试自动化公司,主要客户为行业知名锂电池生产企业。
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及市场应用推广,自动化、信息化产品尤其是自主研发的工业控制自动化系统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声誉,在中小水电站、泵站智能化控制、变配电等传统领域已拥有市场优势。近年,随着新能源及储能领域的快速发展,公司基于在传统领域积累的经验和技术储备,将业务拓展到工商业变配电、新能源及储能领域,积极尝试在多种能源管理、储能、分布式发电、水光互补、光储充微电网系统等新兴领域布局。
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兰特拥有多项水处理膜原创技术,具有多种超滤膜产品线、MBR 膜产品线和 EDI 产品线,并可为污水处理、水再生、水净化提供领先的水处理系统解决方案及工程服务。下游市场应用包括市政、医药、化工、电力、钢铁冶金、食品、造纸等环保、污水处理领域。
(五)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的变化表
上市以来,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
34018.45万元(2015年9月30日)
净资产额
发行时间发行类别筹资净额(万元)
2015年12月首次公开发行19795.26
2017年9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4372.88
历次筹资情况2018年10月定向增发35403.89
2021年3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65527.85
2021年7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64.80
合计125464.68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含税)7717.30万元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257477.06万元(2022年3月31日)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控股权变动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控股股东为华自集团。2019年初至2021年末,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文宝先生和汪晓兵先生;2021年12月31日,黄文宝、汪晓兵之间的一致行动及共同控制关系到期,故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司实际控制
3-1-6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人由黄文宝先生、汪晓兵先生变更为黄文宝先生。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1)公司控股股东
截至2022年3月31日,华自集团持有公司27.64%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 408 号保利麓谷林语 A1 栋 3004 号法定代表人黄文宝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6-09-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616819620W以自有资产进行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项目投资;文化旅游产业投资与管理;影院投资;教育投资;房地产投资;投资管理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安全技术
防范产品、电子仪器、建筑工程材料、机械配件、机电设备、电子经营范围
元件及组件、金属材料销售;商业信息咨询;机械设备技术咨询;
物联网技术咨询;智能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文化
旅游产业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1-7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2)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9年初至2021年末,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文宝先生和汪晓兵先生;2021年12月31日,黄文宝、汪晓兵之间的一致行动及共同控制关系到期,故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黄文宝先生、汪晓兵先生变更为黄文宝先生。
截至2022年3月31日,黄文宝持有华自集团33.35%股权,直接持有华自科技
0.99%股份,合计控制公司28.63%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黄文宝先生,196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工信部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26号,身份证号码为33010619670415****,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华自集团董事长、华禹投资董事长、华自能源董事长、湖南华自卓创智能技术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前海华自执行董事、华源文化执行董事、精实机电董事、湖南华禹私募股权基金董事。
(七)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03-31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资产总计510075.19489913.39349299.42314384.52
负债合计252598.12235199.43170231.97134110.13
所有者权益合计257477.06254713.96179067.45180274.39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3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一、营业总收入46506.18226846.94116228.57143886.02
二、营业总成本47523.91219975.35113999.27136133.05
三、营业利润-1126.824080.372790.3410208.12
四、利润总额-1128.644030.042827.4910750.99
五、净利润-1112.944536.863213.018827.15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91.07-58.7811.26
3-1-8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项目2022年1-3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七、综合收益总额-1112.944627.933154.238838.41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3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3619.48-18432.5614047.054211.7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338.97-32390.57-16753.02-12735.5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4342.4846402.9317817.269103.7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
-2.96-14.97-98.3232.60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618.93-4435.1615012.97612.51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2562.0124180.9428616.1013603.13
2、主要财务指标
2022-03-31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财务指标
/2022年1-3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流动比率(倍)1.441.451.291.42
速动比率(倍)1.151.201.141.1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5.63%35.28%39.73%33.91%
资产负债率(合并)49.52%48.01%48.74%42.66%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1.311.951.291.58
存货周转率(次)2.344.393.852.95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1.03-0.560.550.16
每股净现金流量-0.05-0.140.590.02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
6.62%6.06%6.94%6.15%
比重
注:基本财务指标计算说明: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母公司资产总额×100%
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负债总额/合并资产总额×100%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末期初平均账面价值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末期初平均账面价值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费用+资本性研发支出)/营业收入
2022-03-31/2022年1-3月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已年化
3-1-9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2年6月10日(查询日),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2022年6月10日(查询日),不存在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关于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其他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君安制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
3-1-10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
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一)内部审核程序国泰君安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
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
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君安《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核风控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7人,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
国泰君安内核程序如下: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经
投行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
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投行质控部主审员提交质量控制报告,并同时提交
相关问核记录和文件;
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的,
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
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3-1-11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实、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投行质控部质量控制过程以
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内核意见
根据内核委员投票表决结果,保荐机构认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条件。
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
请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3-1-12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并组织编制了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国泰君安作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3-1-13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国泰君安接受华自科技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保荐机构内核会议的审核。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要求;发行人管理良好、运作规范、
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基本条件;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经国泰君安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2年5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
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6月1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3-1-14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记录、决议,以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6月1日出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泰君安经核查认为,该次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证券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合规性
(一)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所有投资者均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
易均价80%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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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三)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在相应期限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符合有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98347322股。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审批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导致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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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1储能电站建设项目91752.5955000.00
1-1 城步儒林 100MW/200MWh储能电站建设 47074.20 15000.00
冷水滩区谷源变电站 100MW/200MWh 储
1-244678.3840000.00
能项目
2工业园区“光伏+储能”一体化项目10904.809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27000.0027000.00
合计129657.3991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技术和市场方面具有可行性。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非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本次发行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此外,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5、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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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文宝先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1000.00 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截至2022年3月31日,华自集团持有公司27.64%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黄文宝通过持有华自集团33.35%的股权从而间接控制公司,并直接持有公司0.99%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如按本次发行股份上限98347322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黄文宝直接或间接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为22.03%,仍处于实际控制人地位。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另外,为确保实际控制权不发生变化,发行过程中,公司将结合市场环境和公司股权结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者做出认购数量上限限制,使得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发行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后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不会超过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文宝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
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存在潜在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文宝,控制权相对稳定,不会对投资者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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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八)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
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是2022年5月13日。发行人自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于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到账日为2018年9月,距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已超过18个月;发行人在2021年完成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可转债融资品种不受18个月时间间隔的限制。因此,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18个月。
4、申请本次发行时,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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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九)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自查和论证后,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条件。
三、本次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年22号)的要求,国泰君安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对国泰君安及发行人是否存在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经核查,国泰君安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就本项目聘请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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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相关风险
(一)技术风险
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及时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及新产品,或者不能继续加大在技术研发上的投入力度,强化技术创新能力,保持技术领先,不能持续创新开发差异化产品满足客户的需求,可能出现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在性能、质量及价格等方面优于公司产品的情况,从而导致公司生产所依赖的技术被淘汰或主要产品市场竞争力下降,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造成较大冲击。
(二)宏观经济下行风险
目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外汇市场及资本市场等如发生不利变化或调整,都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业绩表现。
(三)政策方面的风险
公司目前业务包括“新能源”和“环保”板块,未来如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发生较大变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规定,公司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公司报告期内符合条件并享受该优惠政策。此外,公司部分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适用免抵退政策,按相应税率退税。公司存在因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对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经营管理的风险
技术方面:公司主营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在核心关键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果出现技术外泄或者核心技术人员外流情况,将会影响公司的持续技术创新能力。
人才及管理:公司加快进度扩大经营,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对公司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司若不能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扩大高端人才的引进,将可能面临业务规模与人才储备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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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场开拓的风险
公司的“新能源”和“环保”业务板块都积累了较多的客户资源,但公司的业务如要继续增长发展,仍需要不断地开发新客户、拓展新行业的应用,才能扩大业务规模、保证业绩的持续增长。未来公司如不能继续有效维持客户规模、扩大市场份额、开拓国内以及海外市场,并通过增值服务挖掘老用户的市场需求,保持新客户的增长速度,将影响公司发展。
(六)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比例较高的风险
截至2022年7月15日,华自集团持有公司8467303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83%。华自集团合计已质押公司58660179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9.28%,占公司总股本的17.89%。华自集团股份质押的主要原因是为满足自身资金需求及对外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投资、日常经营费用等,并非以股票转让或控制权转让为目的,具有商业合理性。华自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比例较高,若华自集团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或未到期质押股票出现平仓风险且未能及时采取补缴保证金或提前回购等有效措施,可能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七)商誉减值风险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64672.67万元,主要为公司收购精实机电和格兰特所形成,商誉账面价值较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需要在未来的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减值测试。未来若因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调整,或上述公司产品所属下游市场供需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业绩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则存在商誉减值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如相关商誉减值金额较大,存在导致当年公司净利润为负的可能。
(八)募投项目相关的风险
1、募投项目无法产生预期收益及短期无法盈利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光伏+储能”一体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和预期收益测算是基于当期产业政策、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虽然公司已就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与严格的可行性论证,亦预计能满足当地政府的经济效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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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仍存在宏观政策和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动、行业竞争加剧、技术水平发生重
大更替、项目运营过程中无法及时拓展市场找到客户签订或续签销售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导致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无法达到
预计内部收益率等效益指标,无法产生预期收益,造成投资回收期延长的风险。
另外,工业园区“光伏+储能”一体化项目中部分具体建设地点尚未确定,后续需与具体建设地的业主签署相关合作协议,若公司无法及时确定具体建设地并与业主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可能导致本项目的实施进度推迟,从而存在募投项目无法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
同时本次募投项目涉及储能电站项目和工业园区“光伏+储能”一体化项目的运营,其经营模式、主要客户与公司现有业务有较大差异,属于公司开拓的新业务。虽然储能电站项目和工业园区“光伏+储能”一体化项目是公司围绕主营业务、主要技术进行一定的产业链延伸,且公司已能自主生产相关主要设备,并具备丰富的电力 EPC 总承包经验,但公司尚缺乏大规模运营上述项目的经验,若公司对新领域和新市场判断存在误差、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公司可能面临新业务拓展不力的风险,从而存在募投项目短期内无法盈利的风险。
2、锂资源价格波动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及工业园区“光伏+储能”一体化项
目中使用锂离子电池。若未来受锂资源价格波动的影响,锂离子电池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将对本次募投项目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存在无法达到预计内部收益率等效益指标,无法达到预期收益,造成投资回收期延长的风险。
3、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批复、土地使用权取得风险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冷水滩区谷源变电站 100MW/200MWh 储能项目”环评手续尚在办理中、亦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虽然公司已根据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正办理环评批复手续,预计取得上述项目的环评批复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若公司无法按照预定计划取得上述环评批复文件,将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公司预计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且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关替代措施,但若土地政策发生变更等因素影响,上述募投项目用地存在无法取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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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取得的风险,则公司上述募投项目可能面临延期实施或者变更实施地点的风险,将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4、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不利影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等投资规模较大,项目陆续建成后,将增加相应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如果募投项目经济效益不及预期,公司新增折旧摊销等金额占当期实现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例可能较高,公司将面临上述募投项目新增的折旧摊销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九)未来业绩下滑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
电子元器件、智能控制装置软件、钢材和铜材是公司新能源业务主要原材料,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76.47%、67.92%、80.57%和85.51%,受国际政治形势、新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均持续上涨,原材料的价格上涨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压力。未来如果原材料的价格出现持续上涨的情况,且公司无法将原材料成本的上升完全、及时地转移给下游客户,则有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进一步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1.42%、32.17%、25.29%和23.16%,
2021年度、2022年1-3月,毛利率波动下降幅度较大,主要是受到原材料价格
波动、竞争加剧且下游客户议价能力较强、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未来,如果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行业竞争加剧等综合因素叠加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可能进一步下滑。
3、净利率持续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3886.02万元、116228.57万元、226846.94万元和46506.18万元,尽管公司营业收入规模整体上实现快速增长,但受新冠疫情、行业竞争加剧以及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公司净利率持续下滑。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受宏观经济、行业前景、竞争状态等综合因素影响,且随着公司前次募投项目转固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折旧大幅增加、公司因收购精实机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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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兰特产生的商誉可能存在潜在的减值风险,原材料价格可能继续大幅上升,内部管理可能跟不上规模快速增长,如果上述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而发行人自身未能及时调整以应对相关变化,公司未来业绩存在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
(十)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风险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4860.44万元、91540.29万元、
141483.54万元和142844.33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0.17%、
26.21%、28.88%和28.00%,占比较高,应收账款占用公司营运资金较多,若应
收账款客户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发生大额呆坏账,公司将面临坏账损失、流动性及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十一)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3336.46万元、23064.84万元、
54147.02万元和67795.17万元,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公司报告期末存货规模持续增长。公司主要产品具备定制化特征,主要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原材料库存主要根据生产计划确定,在产品和库存商品与客户订单基本相对应。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依据测试结果计提了跌价准备。公司整体存货余额规模较高,并且未来随着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存货余额将进一步增加,一方面会占用公司较多流动资金;另一方面,若市场未来需求减少、客户延期或违约等因素导致存货周转不畅,均可能导致公司产生存货呆滞或跌价的风险。
(十二)经营业绩季节性风险
公司的营业收入有一定的季节性,主要原因是公司业务的客户主要来源于大型企业、国有企业、政府部门或有财政支持的单位,这些客户大多在上半年对全年的投资和采购进行规划、项目招标,下半年再进行项目验收和项目结算。因此,公司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的业务收入显著高于上半年(或其他季度),使得公司整体的销售收入在上、下半年呈现不均衡性。公司锂电池及其材料智能装备产品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新能源及储能领域的市场开拓会一定程度上改善这一现象,但公司仍然存在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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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新冠疫情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球范围内多数国家和地区均
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2020年度,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及行业上下游单位复工复产时间延迟,影响了公司下游项目的完成进度,公司营业收入下降了
19.22%。我国疫情总体已得到有效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逐步恢复正常,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95.17%。
2022年初以来,受新毒株奥密克戎的影响,国内新冠疫情有一定反复,迫
使部分城市采取较为严厉的防疫措施,对当地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此外,新冠病毒疫情持续在全球反复,新毒株不断出现,加大了防控的难度,对我国防控新冠疫情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
现阶段公司的生产经营未因新冠疫情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但若未来新冠疫情出现反复或恶化,我国疫情较为严重的城市可能采取封闭隔离、交通管制、停工停产等防疫管控措施,可能会对公司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环节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同时下游市场的需求可能也会存在一定的缩减,从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十四)本次发行相关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等。该等审批事项的结果以及所需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发行风险
由于本次发行为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且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
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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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增加,而募投项目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即期回报在短期内有所摊薄。
此外,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进而导致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未能产生相应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十五)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的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投资者心理、股票供求关系、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与整合、国家宏观经济状况以及政治、
经济、金融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存在不确定性,若股价表现低于预期,则存在导致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的风险。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简要评价
公司自成立以来,从电力行业自动化、信息化技术起步,经过多年的内生发展和一系列的投资、并购整合,目前已形成了“新能源”和“环保”两大业务板块,为新能源、环保等领域用户提供核心软硬件产品与系统解决方案。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的主要产品包括“锂电池及其材料智能装备”、“光伏、风电、水电等清洁能源控制设备及储能设备”、“智能变配电自动化设备及运维”;环保业务板
块的主要产品为“膜和水处理产品及解决方案、水利”。
在锂电池及其材料智能装备领域,随着全球新能源汽车的行业渗透率正逐步扩大,锂电池的需求迅速增长,进而带动锂电池及其材料智能装备行业蓬勃发展发展。公司全资子公司精实机电是技术领先的锂电智能装备企业,在锂电池智能设备领域研发和技术优势突出,主要客户为行业知名锂电池生产企业。未来公司将持续加大锂电池及其材料智能装备的投入,不断优化锂电装备智能生产线,把握全球能源转型升级发展机遇,依托市场客户资源优势和核心技术竞争力,进一步进行资源整合优化,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行业地位。
在清洁能源控制设备及储能、变配电设备领域,公司的自动化、信息化产品尤其是自主研发的工业控制自动化系统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声誉,在中小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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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泵站智能化控制、变配电等传统领域已拥有市场优势。近年,随着新能源及储能领域的快速发展,公司基于在传统领域积累的经验和技术储备,未来将以储能为抓手,以产品带工程方式加快拓展储能、光伏、风电、小水电绿色改造和抽水蓄能等业务,加大重点区域和重大项目深度拓展和落地,提升其市场份额。
在水处理产品及服务领域,国家对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日益重视,相关投入不断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兰特拥有多项水处理膜原创技术,可为污水处理、水再生、水净化提供领先的水处理系统解决方案及工程服务,下游市场应用包括市政、医药、化工、电力、钢铁冶金、食品、造纸等环保、污水处理领域。公司依托技术创新能力持续拓展下游市场,并已建立了较强的市场渠道优势,未来公司将以膜技术为核心,加大膜及膜装置标准件的生产和销售,将膜制造、膜工艺、膜工程和污水深度处理技术有机结合,并结合公司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和市场优势,持续推进公司产品和技术在水利、水处理自动化产品及整体解决方案领域的应用,提升行业竞争力。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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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协办人:
欧阳盟
保荐代表人:
房子龙杨皓月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郁伟君
内核负责人:
刘益勇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李俊杰
总经理(总裁):
王松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贺青
保荐机构(公章):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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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已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行、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国泰君安指定保荐代表人房子龙、杨皓月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1、协助发行人进行本次保荐方案的策划,会同发行人编制与本次保荐有关的申请文件。同时,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2、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协调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次保荐事宜作出适当说明。
4、保荐代表人的其他权利应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协议》的约定。
(以下无正文)
3-1-30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子龙杨皓月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贺青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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