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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188号金龙花园3幢
Add: Room 2-603 Fortune Plaza 209 Zhuyuan Rd Suzhou China
电话:0512-68026098传真:0512-6802606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1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斯莱克”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斯莱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斯莱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斯
莱克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2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
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
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斯莱克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斯莱克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斯莱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斯莱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并提
3请股东大会批准。
2021年9月8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有关本次发行的各项议案。
2022年1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2022年2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发行人于2022年5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于2022年5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于2022年7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4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在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70%,授权公司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2022年6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斯莱克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2022年7月1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29号),同意斯莱克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斯莱克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经核查,斯莱克聘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斯莱克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认购邀请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2年 8月 1日(T-3日)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里的所有投资者发出《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附件,邀请其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其中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5公司27家,证券公司19家,保险机构6家,其他投资者69家,以及截至2022年7月20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大股东(已剔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董监高、员工持股计划、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未剔除重复机构),合并共计141家投资者。
除上述141家投资者外,2022年7月22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后至2022年 8月 3日内(T日前一个自然日)新增 22家意向认购投资者,在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上述22家新增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上述新增投资者不属于发行人和安信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新增认购意向投资者名单具体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北京弘毅远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海西汇金(福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易知(北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上海道禾长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2杭州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李怡名
15李裕婷
16王建华
17张鹏
18苏莹
19孔庆飞
20张怀斌
21夏同山
22庄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和《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6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
(二)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报价单》的时间2022年
8月 4日(T日)上午 9:00至 12:00,在有效报价时间内,本所律师见证下,共
收到23名认购对象回复的《申购报价单》,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其申购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其余22名认购对象(其中4名认购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2名认购对象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并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22名认购对象的报价均符合《认购邀请书》要求,均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区间为
16.18元/股-20.20元/股。
此外,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提交了除《申购报价单》外的其他申购附件,因其未在报价时间内提交《申购报价单》,视为无效申购。
本次发行有效时间内全部申购簿记数据统计情况如下:
序申购价格申购金额是否缴纳申是否为有效认购对象名称号(元/股)(万元)购保证金申购
1王建华18.703740.00是是
2张鹏20.002500.00是是
杭州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乐信浩阳私
317.015000.00是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19.702500.00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
417.506000.00是是
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1810000.00
18.622500.00
5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需缴纳是
17.652900.00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
618.163000.00是是
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
718.164400.00是是
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品
8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18.165200.00是是
7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行业配置型投资账
户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
9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积极成长型投资账18.162500.00是是
户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聚
1018.162500.00是是
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11苏莹20.003100.00是是
20.203000.00
12 UBS AG 19.26 6000.00 无需缴纳 是
17.4011200.00
19.423400.00
1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976320.00无需缴纳是
17.599070.00
19.402500.00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绅三
1418.873000.00是是
十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8.333600.00
15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207600.00无需缴纳是
19.724300.00
1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838010.00无需缴纳是
17.7315320.00
18.285100.00
17张建飞是是
18.085800.00
18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8.1310000.00无需缴纳是
19李怡名19.8212000.00是是
20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2500.00是是
21李裕婷20.114000.00是是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18.113228.00
22是是
选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7.515128.00
2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582600.00否否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询价申购的22名投资者,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保证金,该等投资者报价为有效报价。
(三)本次发行的定价及获配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8月2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2022年
7月5日至2022年8月1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16.17元/股,本次
8发行底价为16.17元/股。
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配售数量的确定原则,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本次发行的价格确定为18.16元/股,发行股票数量确定为4611674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37479998.40元。本次发行的投资者具体获配情况如下:
认购价格获配股数获配金额锁定期序号获配发行对象名称(元/股)(股)(元)(月)
1李怡名18.166607929119999990.646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16441079280099982.726
3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16418502275999999.526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16348017663199996.166
5 UBSAG 18.16 3303964 59999986.24 6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
6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行业配置型18.16286343651999997.766
投资账户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
7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18.16242290743999991.126
产品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
818.16165198229999993.126
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
9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积极成长型18.1692401816780166.886
投资账户
10张建飞18.16280837050999999.206
11李裕婷18.16220264339999996.886
12王建华18.16205947137399993.366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绅
1318.16198237835999984.486
三十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4苏莹18.16170704830999991.686
15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16137665124999982.166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
1618.16137665124999982.166
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7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8.16137665124999982.166
18张鹏18.16137665124999982.166
合计46116740837479998.40-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出资方均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
9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已与上述投资者分别签署《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和《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各发行对象获配数量的确定严格贯彻了价格优先原则,并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数等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缴款验资情况发行人和安信证券于2022年8月5日向18名发行对象发出《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下称“《缴款通知书》”)。
2022年8月9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验资报告》(苏公W[2022]B090号)。经审验,截至 2022年 8月 9日 12时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深圳湾支行4000027729200243401账户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人民币捌亿叁仟柒佰肆拾柒万玖仟玖佰玖拾捌元肆角(¥837479998.40元)。
2022年8月9日认购资金验资完成后,安信证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发行
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22年8月10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公 W[2022]B091号),经审验,截至2022年8月9日止,发行人实际向李怡名、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
10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18名投资者发行46116740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18.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37479998.4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718034.66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21761963.74元(大写:捌亿贰仟壹佰柒拾陆万壹仟玖佰陆拾叁元柒角肆分),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611674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775645223.74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以及《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过
程中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各发行对象申购数量、获配数量等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一)投资者适当性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认购对象具有认购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35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二)发行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中 UBS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李怡名、张建飞、李裕婷、王建华、苏莹、张鹏为自然人投资者,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一般企业法人,前述投资者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主体,因此无需进行私募
11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优盛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
通基金玉泉合富8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56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财通基金安吉13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全盈象1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尚鼎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永熙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安吉10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光大银行—玉泉
55号、财通基金安吉9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多彩象定增量化对冲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苏豪多元均衡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点赢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尚鼎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
金天禧定增3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36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安鑫1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丰利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盈泰定增量化对冲
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西湖大学定增量化对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2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兴定增量化对冲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征程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
对冲2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永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定增量化套利3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19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3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
基金君享佳胜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中航盈风1号定增量化对冲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丰硕定增量化对冲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
化套利5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3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东泰前锦定增量化对冲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3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隐定增量化对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共计40个资管计划产品参与本次
发行认购,40个产品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完成产品备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泰柏瑞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泰柏瑞质量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质量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12资基金共计3个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公募基金产品已获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6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9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10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12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12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20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28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59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共计8个资管计划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8个产品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完成产品备案。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行
业配置型投资账户、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
红-个人分红产品、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
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积极成长型投
资账户作为4名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属于保险资金证券投资账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
和备案的主体,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铂绅三十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8205,铂绅三十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 SNV06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广发基金中邮金鼎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产品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完成产品备案。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9853,优
13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 STV417。
(三)关联关系核查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
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安信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
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收益或变相
保底收益承诺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相关的文件资料,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实施细则》、证监会许可核准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和《认购协议》等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是合法有效的;发
14行人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
行对象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下接签字页)15(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之《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伦善
经办律师:
陈磊朱斌
日期:2022年8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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