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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七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邮编 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86 28 6208 8000 传真/Fax:+86 28 6208 8111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拟实施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简称“本次调整”)和首次授予(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
-1-法律意见书
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2-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意见。
(三)2022 年 5 月 10 日至 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中对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四)2022年5月2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批准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3-法律意见书
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六)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王芳、刘景等13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22.00万股,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3人调整为199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4137.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27.5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9.50万股。
就前述事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该次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年7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327.5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7.98元/股。就前述事宜,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法律意见书公司该次监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以2022年7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327.5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7.98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决议,王芳、刘景等13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部分或全
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22.00万股,因此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人数由203人调整为199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4137.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27.5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09.50万股。
三、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2年
7月25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5-法律意见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公司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不属于下列区间日:(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2022年7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7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327.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法律意见书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独
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华信审(2022)第0042号《审计报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均未发生以上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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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
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樊斌贺云帆
经办律师:
曹美竹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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