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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二年八月
3-1-1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
声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杭州
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光云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募集说明书一致。
3-1-2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其他项目组成员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傅国林、张培镇王小玲杜文晖、林联儡、许德学、段念、何彦
1、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招商证券傅国林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工作职责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项目组成员是板上市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组成员是
(2)招商证券张培镇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工作职责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项目组成员是在科创板上市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组成员否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组成员否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组成员是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组成员是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组成员是
2、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工作职责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组成员是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中文名称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外文名称 Hangzhou Raycloud Technology Co.Ltd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光云科技
3-1-3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
股票代码688365
注册资本40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谭光华董事会秘书刘宇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5层公司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310052公司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1层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310052
公司网址 www.raycloud.com
电子信箱 gyir@raycloud.com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信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广告设计、代理;数据处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图文设计制作;市场营销策划;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网络经营范围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通信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纸
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和前十名股东情况
(1)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2)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
3-1-4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质押或冻结持有有限售序股份数量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性质股权比例条件的股份号(股)股份数数量(股)状态量境内非国
1杭州光云投资有限公司15432084038.48%154320840无0
有法人境内自然
2谭光华4363281010.88%43632810无0
人海南祺御企业管理合伙企
3其他368508439.19%0无0业(有限合伙)杭州华营投资合伙企业(有
4其他327336308.16%32733630无0限合伙)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境内非国
5173232004.32%0无0
司有法人杭州华彩投资合伙企业(有
6其他127346953.18%0无0限合伙)杭州南海成长投资合伙企
7其他49886181.24%0无0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赛富动势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8-深圳市福田赛富动势股其他35545000.89%0无0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自然
9周水文31000000.77%0无0
人境内自然
10林天翼27794330.69%0无0
人
合计-31201856977.80%230687280-0
3、历次筹资、现金分红、送配股及净资产额的变化表
首发前期末净资产额
72168.34(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时间发行类别筹资总额(万元)
历次筹资情况 2020 年 IPO 43308.00
合计43308.00
时间金额(万元)
报告期累计派现金额(含税)2019年度6015.00
2020年度1002.50
3-1-5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
2021年度-
合计7017.50截至2022年3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
107721.10
所有者权益(万元)
4、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03.31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资产总计143056.28148602.07129936.9982903.95
负债合计34987.4837099.0316583.8010735.62
所有者权益总计108068.80111503.04113353.1972168.34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3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12362.2254533.9150997.0346464.51
营业利润-4358.68-8916.448927.419767.62
利润总额-4316.34-8499.309257.5010157.01
净利润-3611.72-6757.479111.849636.9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074.28-5953.849368.379636.90
*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3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113.53-3515.578687.7310392.4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966.25-20745.67318.40-8390.1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7.913828.9532899.56-484.8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5123.19-20443.9341899.291517.45
(2)主要财务指标表
3-1-6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
2022年3月31日2021年12月312020年12月312019年12月31
财务指标
/2022年1-3月日/2021年度日/2020年度日/2019年度
流动比率(倍)1.791.846.037.44
速动比率(倍)1.731.795.997.3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18.63%24.62%14.38%21.46%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8.9611.5013.5215.32
存货周转率(次/年)3.944.577.705.32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3746.67-6451.4410569.2911341.22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3074.28-5953.849368.379636.90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307.56-9031.164337.037007.27(万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
36.2329.320.9119.23例(%)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0.13-0.090.220.29(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38-0.511.040.0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
2.692.762.822.00
净资产(元/股)
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净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净额;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年(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年(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年(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1-7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合计超过7%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由于招商证券为 A 股及 H 股上市公司,除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合计超过7%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5、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上述情形不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3-1-8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
投资银行类项目在签订正式合同前,由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5名立项委员进行网上表决,4票(含)及以上为“同意”的,且主任委员
未行使一票暂缓及否决权的,视为立项通过,并形成最终的立项意见。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控制措施,另一方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同时,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人员负责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订,并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公司保荐质量和效率,降低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附件《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成
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7名内核委员参会,并根据相关议事规则的要求进行表决、形成表决结果及最终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招商证券内核小组
审查通过后,再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2、本保荐机构对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3-1-9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股权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并于2022年7月8日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7人,实际参加人数为7人,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股权业务内核小组同意推荐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材料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3-1-10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1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授权2022年4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发行股票
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
区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上市地点、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具体事宜、决议有效期等。
2、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于2022年6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2022年8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3-1-12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并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公告、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784 号)、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发行人出具的确认等文件,查询了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等相关网站并取得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证明及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1-13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
(3)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不存在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募投项目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数字化商品全生命周期治理平台项目”的研发和建设,以取代现阶段新零售商家内部零散的局部信息系统及解决目前新零售企业信息系统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通过建设产品主数据管理系统、数字资产管理、设计师中心、商品数据中心、商品运营中心、工作
流程协作平台,结合 AI、大数据技术来打破企业内部的信息孤岛,以提升新零售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的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杭州高新区(滨江)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滨发改金融[2022]014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的说明。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履行备案手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光云科技,本项目不涉及土地及环保的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1-14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信息,获取了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重大不利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的独立性,符合上述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关于适用简易
程序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相关文件。
经核查,2022年4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
或者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上市地点、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决议有效期等。
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含)不超过
20000.00万元(未扣除发行费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2022年8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1-15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查阅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决议和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批准的股份认购合同,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及董卫国,未超过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经核查,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 8.3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经核查,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已经与招商证券签署了相关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和发行人出具
3-1-16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9、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谭光华先生,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四)对发行人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落实现金分红的通知》)的核查情况
1、公司上市后历次《公司章程》载明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政策
的具体内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和机制,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符合《落实现金分红的通知》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2、报告期内,公司均通过现金分红方式实施利润分配,具体利润分配情况
如下: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现金分红占分红年度合并报表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万年度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
元)润(万元)的净利润的比率
2021年度--5953.84-
2020年度1002.509368.3710.70%
2019年度6015.009636.9062.42%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161.30%公司报告期历年现金分红方案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了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落实现金分红的通知》第三款和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3、公司已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符合《落实现金分红的通知》第五款的相关规定。
3-1-17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
4、公司在本次发行预案中披露了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及执行情况、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符合《落实现金分红的通知》第七款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审核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得适用简
易程序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公告等文件,查询了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网站。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的情形,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不存在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综上,本次发行不存在《审核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第三十三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公告、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相关文件等文件。
经核查,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2年8月1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确认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相关
发行事项,本保荐机构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在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1)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
3-1-18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
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
议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2)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本次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保荐人已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审核问答》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4038461股,发行的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且审议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18个月,符合《审核问答》问题1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之一将用于“数字化商品全生命周期治理平台项目”的研发和建设,以取代现阶段新零售商家内部零散的局部信息系统及解决目前新零售企业信息系统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根据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该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未投向未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符合《审核问答》问题2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之二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加上募集资金投向
之一中的铺底资金,本次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审核问答》问题4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3-1-19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七)对发行人落实《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核查情况保荐机构对照《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发行人落实监管问答的情况核查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24038461股(含本数),发行的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582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 4 月 29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1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30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3531725.1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9548274.82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4月24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360 号)。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距离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 2022 年 6 月 1 日不少于18个月。
4、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可能与财务性投
资相关的会计科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03-31
交易性金融资产29311.76
长期股权投资37003.12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8990.88
其他非流动资产2790.40
合计78096.16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29311.76万元,主要为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款和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公司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及
3-1-20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
理财产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产品。公司购买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的目的仅为在充分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故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37003.12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具体投资项目与电商软件及服务、企业 SaaS 等行业相关,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形。
3、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为8990.88万元,涉及的具体投资项目与电商软件及服务、企业 SaaS 等行业相关,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形。
4、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为2790.40万元,涉及的具体投资项目与电商软件及服务、企业 SaaS 等行业相关,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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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
面的储备情况、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等。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1、经营业绩持续亏损的风险
公司持续增加大研发投入,引进优秀人才,沉淀技术积累,提升项目和产品的技术水平,同时公司持续加强全国范围内的大商家直销网络建设、管理和维护,积极拓展销售网络,使得公司的研发费用与销售费用增长较快,但相应投入和产出期间存在一定的差异。2021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953.84万元,未来公司增加研发投入或公司不能有效拓展客户等情形,将使公司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公司未来一定期间内仍存在亏损的风险。
2、经营风险
(1)业务战略变化的风险
为了进一步扩展公司业务收入增长新模块,近年来公司加大了大商家业务的投入力度,公司持续围绕大商家战略,从各个维度不断延伸,全力为大商家电商SaaS 战略提速,虽然大商家等相关投入业务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成果,但由于销售渠道的建设以及产研力量的持续投入使得公司短期业绩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若未来大商家业务开展不及预期,将给企业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公司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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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亏损的风险。
(2)经营模式变更的风险
公司为更好的满足电商商家的运营需求,丰富产品矩阵,近年来针对大中型电商商家的运营特点推出了快麦 ERP、深绘、PIM、快麦设计、快麦小智机器人
等 SaaS 产品。与公司此前电商 SaaS 产品主要在电商平台服务市场推广运营方式有所不同,快麦 ERP、快麦小智等产品更贴近传统 SaaS 的运营模式,更偏重线下的营销推广,需要在前期投入较多的渠道建设成本和营销费用,其收入与费用无法在期间完全匹配,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若公司线下营销推广效果不佳或此类 SaaS 产品运营效益不及预期,可能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对外投资风险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共拥有参股公司28个,公司对外投资的目的是通过与参股公司在业务、技术、客户等多维度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交流互补,并共同推进设立了企服 SaaS 生态联盟。合资公司成立后受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因素的影响,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4)业务整合不利的风险不同类型的电商商家及其运营需求的多样化促使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产品矩阵,海外 SaaS 行业的发展经验证明并购是 SaaS 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路径,因此未来公司将在坚持自主研发的基础上,适当针对部分细分类目产品进行并购整合。尽管公司具备一定的电商 SaaS 产品并购业务整合经验,但若未来并购产品的业务整合未达到预期则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5)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3.83%、61.21%、64.12%和60.09%,稳定在 60%以上。电商 SaaS 产业仍处在发展时期,但随着用户分化,垂直类目工具与综合管理店铺软件竞争,电商平台竞争加剧,传统软件企业及部分新企业进入电商 SaaS 产业,可能导致电商 SaaS 产品更新迭代速度加快、行业竞争加剧,进而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下降,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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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商平台依赖风险
公司所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及衍生服务业主要在以淘宝、天猫、京东、拼多
多、抖音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开展,该等平台掌握了大量的电子商务相关资源,在产业链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上述电商平台针对入驻平台服务市场的服务提供商制定了收益分成、日常运行收费等规则。若电商平台对收益分成和收费规则向不利于服务提供商的方向调整,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7)人才流失和储备不足的风险
拥有优秀的人才是公司保持竞争力的关键。公司自设立以来,培养、引进了大批优秀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使公司保持了行业相对领先的竞争地位。但随着SaaS 行业竞争的加剧及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仍然面临人才流失和储备不足的风险。
公司重视对人才的激励,建立和完善了相关的薪酬福利政策及股权激励制度,但是不能保证能够留住所有的优秀人才和核心人员。同时,行业的激烈竞争、行业创新业务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对 SaaS 专业人才的争夺,公司面临人才流失的风险。
3、本次发行及募投相关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失败、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确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发展战略。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公司自身技术储备、当前市场环境及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作出的,因此在项目实施及后续经营过程中,公司面临产业政策变化、市场变化、技术进步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面临研发失败、项目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2)本次募投产品客户开拓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为“数字化商品全生命周期治理平台”,是基于公司原有技术产品多年技术积累基础上,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信息技术进行的新产品研发,聚焦于大商家业务经营场景的新产品,未来若募投项目新产品的客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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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不顺利,将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不足及发行失败的风险
本次发行采取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本次发行虽然已经通过询价确定了发行对象,并且与发行对象签署了认购协议,但若认购人最终不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款,会使公司面临不能足额募集所需资金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4)审批风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该等审批事项的结果以及所需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4、商誉风险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公司商誉账面价值分别为3941.43万元、3941.43万元、20671.79万元和20671.79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75%、3.03%、13.91%和
14.45%。发行人商誉主要为以前年度收购其乐融融、深绘智能和巨沃科技形成。
若未来其乐融融、深绘智能和巨沃科技因行业政策或供需发生重大变化而出现业
绩大幅下降的情况,则收购上述公司形成的商誉存在相应的减值风险,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核心竞争力风险
电商 SaaS 行业作为新经济的代表,用户需求变化快,商业模式创新频繁,需要持续的技术创新及产品的不断迭代开发。
(1)技术、产品升级风险
随着用户需求的日益丰富化、多样化,公司需要不断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升级。报告期内公司能够及时把握技术发展动向,技术研发跟上行业发展趋势,但若未来不能准确把握技术、产品及市场趋势,开发符合市场变化特点的新产品,或者对市场变化把握出现重大偏差,未能及时做出调整,将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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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发失败风险
为进一步维持领先地位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产品矩阵,公司将在大中型电商SaaS产品、跨平台电商SaaS产品及公司尚未布局的细分类目产品(如营销中台产品等产品)等方面继续加大研发投入。上述新 SaaS 产品能否成功取决于公司对平台规则和新进入垂直细分领域的深入理解,能够深入分析客户需求,并针对痛点开发出贴近客户的解决方案。如果公司未能达到上述要求,则可能导致产品研发失败从而影响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6、行业风险
电商行业竞争格局发生变化的风险近年来,公司专注于电商 SaaS 领域,电商 SaaS 产品是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之间竞争日趋激烈,若公司无法有效实施多平台产品战略,无法根据各电商平台推出合适的 SaaS 产品,则可能无法适应新的电商竞争格局,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未来若公司自行研发的新技术或新产品的升级迭代进度、成果未达预期、新
技术或新产品研发领域不符合行业技术发展大方向或研发失败,将在增加公司研发成本的同时,影响公司产品竞争力并错失市场发展机会,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7、宏观环境风险
(1)新冠疫情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简称“新冠疫情”)从2020年1月起在
全国爆发以来,公司积极响应并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各级政府对病毒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启动远程办公机制调整办公计划以配合支持国家疫情防控工作。
截至目前,国外防疫形势仍然严峻,国内疫情也陆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反复,疫情对宏观经济造成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公司部分大商家 SaaS产品的客户无法及时签署或履行相关合同,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行业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我国电商 SaaS 行业受到政策大力支持,在政策利好、技术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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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增长等各种有利因素支持下快速发展。针对电商 SaaS 行业技术变化快、创新业务模式层出不穷的特点,政府主管部门不断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或修订已有的相关法规,并陆续出台了行业准入、运营监管、资质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这些监管政策的变化有可能给行业参与者带来诸如业务拓展遭遇准入限制,运营成本上升,需要申请新的运营资质等不利影响。
(十一)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目前国家推动数字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使之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数字经济广阔的发展前景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较为有利的外部环境。零售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已势在必行,数字化工具以企业的内生需求为驱动,其相关产品的功能、形态也处于不断迭代升级之中。数字化转型需要企业构建自己的数字化平台,但企业自身创建、迭代维护平台的成本较高。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打造的零售行业“数字化商品全生命周期治理平台”,能够解决目前行业内存在的商家内部零散的局部信息系统及新零售企业信息系统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针对中小商家的 SaaS 产品和服务已经被广大商家所接受,主要产品已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并拥有了数量众多的付费用户,产品不断更新迭代,进入良性循环轨道。相对于中小商家,大商家的收入金额较大、生命周期较长、需求专业性较高、付费意愿较高、平均客单价的承受能力更强。因此,大商家 SaaS 业务是公司近年来重点开拓的业务领域。公司实施的“数字化商品全生命周期治理平台项目”,能够充分满足新零售企业的需求,帮助商家摒弃低效系统,通过 AI 和大数据技术建立起统一标准的数字化商品解决方案,提升新零售商家的决策能力,进而提升其运营管理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的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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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意见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招商证券就本项目中招商证券及服务对象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
核查意见如下:
1、保荐机构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2、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相关情况如下:
(1)发行人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
(2)除上述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3、结论性意见综上,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招商证券在本次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3-1-28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十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附件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1-29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保荐书(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项目协办人
签名:王小玲保荐代表人
签名:傅国林签名:张培镇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名:王炳全内核负责人
签名:陈鋆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王治鉴保荐机构总经理
签名:吴宗敏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霍达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月日
3-1-30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专项授权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傅国林、张培镇两位同志担任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的尽职调查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3-1-31光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专项授权书(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傅国林张培镇
法定代表人签字:霍达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月日
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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