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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不提前赎回“盛虹转债”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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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不提前赎回“盛虹转债”的核查意见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2-8-12 00:00:00 浏览:  4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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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盛虹转债”的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盛虹”、“公司”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不行使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权利的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2号)核准,东方盛虹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发行了50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00000.00万元,期限6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已于2021年4月2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盛虹转债”,债券代码“127030”。
根据有关规定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盛虹转债”自2021年9月27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14.20元/股。
二、历次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21年6月实施2020年度分红派息方案。本次权益分配实施后,“盛虹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4.20元/股调整为14.10元/股,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为2021年6月18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向盛虹石化集团有限1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79号),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111528326股。本次新增股份于2022年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盛虹转债”转股价格由14.10元/
股调整为13.53元/股,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为2022年1月27日。
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22年5月实施2021年度分红派息方案。本次权益分配实施后,“盛虹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3.53元/股调整为13.38元/股,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为2022年5月27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向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79号),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66714109股。本次新增股份于
2022年7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盛虹转债”转股价格由13.38元/股调整
为13.46元/股,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为2022年7月20日。
三、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对“盛虹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换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四、本次触发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11日期间,股票价格至少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触发了《募集说明书》中
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五、本次可转债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和审议程序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不提前赎回“盛虹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出于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盛虹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盛虹转债”,并决定在未来5个月内(即2022年8月12日至2023年1月11日),如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
130%)”有条件赎回条款,均不行使“盛虹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盛虹转债”。在此之后(以2023年1月11日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盛虹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盛虹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盛虹转债”的情况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盛虹转债”的情况。
3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盛虹本次不行使“盛虹转债”提前赎回权,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保荐机构对东方盛虹不提前赎回“盛虹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盛虹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姜海洋李永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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