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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00177号
致: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新海宜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新海宜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海宜股东和授权代表共55名,持有新海宜有表决权股份数241059924股,均为截至2022年8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海宜股东。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7330516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51人,代表股份33729408股。根据相关部门的防疫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新海宜第八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5151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491%;反对589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457%;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5151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491%;反对589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457%;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
2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5151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491%;反对589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457%;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3%。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新海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3(此页无正文,为(2022)承义法字第00177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慧张亘
二○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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