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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
证券简称:会畅通讯证券代码:300578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八月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畅通讯”、“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88.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978.20万股的1.44%。其中首次授予238.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978.20万股的1.19%,占本次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2.64%;预留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978.20万股的0.25%,占本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17.36%。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合计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1%。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52元/股,首次授予价格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七、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3-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
八、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8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草案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
目录
声明....................................................2
特别提示..................................................3
目录....................................................5
第一章释义.................................................7
第二章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10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10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11
第五章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12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12
二、激励对象标的股票的数量........................................12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12
第六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期和禁售期....14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14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14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14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16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17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7
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7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8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18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18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2
-5-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22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22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23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24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24
二、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24
三、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方法.......................................24
第十一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6
一、限制性股票的生效程序.........................................26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27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27
四、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28
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9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29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29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1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31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31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33
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34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34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34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35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35
第十五章附则...............................................37
-6-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会畅通讯、本公司、公司、上市指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年限制性股票激指计划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指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激励对象指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授予日指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时确定的,授予价格指激励对象获授公司每股股票的价格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有效期指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限售期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解除限售期指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解除限售条件指必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激励对象不得转让限制性禁售期指股票的期间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上市规则》指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自律监管指南》指
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元指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7-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
第二章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8-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
第三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9-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含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8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管理骨干;
(三)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0-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1-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
第五章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本计划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对象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8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978.20万股的1.44%。其中首次授予238.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978.20万股的1.19%,占本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2.64%;预留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9978.20万股的0.25%,占本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17.36%。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占本计划占本计划公序号姓名职务国籍性股票数量授予总数告时股本总
(万股)的比例额的比例
HUANG
1 YUANGENG 董事长 美国 20.00 6.94% 0.10%(黄元庚)
董事、总经
2路路理、董事会秘中国10.003.47%0.05%
书
HOU KAAI3 WERN(侯凯 副总经理 新加坡 50.00 17.36% 0.25%文)首席执行官
4吴锡源中国台湾25.008.68%0.13%(拟任董事)
副总经理、财
5倪明勇中国15.005.21%0.08%
务总监
6张骋副总经理中国10.003.47%0.05%
7王东宇副总经理中国10.003.47%0.05%
8蒋晨虹副总经理中国10.003.47%0.05%
9常力军副总经理中国5.001.74%0.03%
-12-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
其他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9
83.0028.82%0.42%
人)
预留部分50.0017.36%0.25%
合计288.00100.00%1.4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授出后,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注2: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注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注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3-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
第六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期和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
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且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3期解除
-14-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40%、30%、30%,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
40%
售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
30%
售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
30%
售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在2022年,则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
40%
售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
30%
售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48
30%
售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在2023年,则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
50%
售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48
50%
售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不-15-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
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6-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52元,即在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5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52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7.03元的50%,为每股8.52元;
(二)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23元的50%,为每股8.12元。
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17-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开展授予安排: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公司及激励对象在授予日后至解除限售前均持续满足上述授予条件。若公司未满足授予条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某激励对象未满足授予条件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解除限售:
-18-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
(一)激励对象满足各解除限售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对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应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A) 净利润(B)解除限售期目标值触发值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Bm) (Bn)以2019年至2021以2019年至2021年营业收入平均值年营业收入平均值公司2022年公司2022年
第一个解除限为基数,2022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净利润不低售期度营业收入复合增度营业收入复合增8000万元于7000万元
长率不低于18%长率不低于15%以2019年至2021以2019年至2021年营业收入平均值年营业收入平均值公司2023年公司2023年
第二个解除限为基数,2023年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净利润不低售期度营业收入复合增度营业收入复合增10000万元于8000万元
长率不低于18%长率不低于15%以2019年至2021以2019年至2021公司2024年年营业收入平均值年营业收入平均值公司2024年
第三个解除限净利润不低为基数,2024年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售期于10000万度营业收入复合增度营业收入复合增12000万元元
长率不低于18%长率不低于15%
注1:上述“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其中,“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商誉减值、重组费用及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扣非归母净利润为依据;
注2: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完成业绩承诺的,才能全额或者部分解锁激励对象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也不再递延至下一年,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注3: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计算公式=(当年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基数)^(1/与2021年度间隔年数)-1。
公司层面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区间 指标对应系数(X、Y)
A≥Am X=100%
营业收入(A) Am>A≥An X=80%
AB≥Bn Y=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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