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80|回复: 0

盛新锂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年7月)

[复制链接]

盛新锂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年7月)

小燕 发表于 2022-7-27 00:00:00 浏览:  4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
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
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
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
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款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2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内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财务资助实施后,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
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本制度要求审议通过相关财
务资助议案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3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
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八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罚责
第十九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4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
5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8-27 21:20 , Processed in 0.607622 second(s), 55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