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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8月11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8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248.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5元/股。独立董事:李荣林冯培张雷
2022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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