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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因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授予日前离职或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激励计划,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本次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7月7日作为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5.96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39名激励对象授予4236.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李贻斌、石艳玲、杨立杰
2022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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