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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2年8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 g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第二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头科技”或“公司”)委托,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归属”、“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修订稿)》”)、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会议文件、股
2东大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
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石头科技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石头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
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石头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归属所必备的法定文
3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4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归属事项的授权与批准
2020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
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0 年 8 月 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黄益建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0 年 8 月 1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0年8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5《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0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2021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的议案》。
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2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
6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相关情况
2022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
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680631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0293251.00元,转增26722524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93528834股。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在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价格和/或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据此,公司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52.175元/股调整为35.768元/股,授予数量由57.5555万股调整为
80.5777万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相关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第二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17日,截至目前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7根据公司的公告文件,公司2021年7月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1年7月23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议案》,为与公司新的考核机制保持一致,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进行了修订,由于公司在2021年2月5日前已完成2020年的个人绩效考核,从第二个归属期起,开始使用新的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公告文件,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及公司对应的相关情况如下: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公司确认未发生前述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公司确认激励对象未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发生前述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之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以下要求:
公司确认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确认2019年公司
8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0-2023年4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自有品牌扫地机器人
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营业收入为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归属条件,业绩279266.00万元,2021考核目标如下:年自有品牌扫地机器人营业收入为
553608.96万元,营业
收入增长率为
98.24%,满足不低于
14%的要求,业绩指
标符合归属条件要求。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公司确认28名激励对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象离职,不符合激励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对象资格,不得归属;
公司的个人绩效考核每年在年中和年末各实施一次,绩效考核结2名激励对象当选为果划分为 A+、A、B 三档,若激励对象当年的两次个人绩效考核 监事,不符合激励对结果有一次为 B,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计划归属份 象资格,不得归属;1额不得归属;除此外,其他考核结果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当年拟归属份额可全部归属。结果不达标,不得归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其余166名激励
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象绩效考核结果达标,拟归属股份可全部归属。
公司根据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分别向激励对象归属不同比例的限制性股票。
(三)归属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的公告文件,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0年8月17日
2.归属人数:166人
3.归属数量:162782股
4.归属价格(调整后):35.76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可归属具体情况如下:
9本次归属限
获授的限制性本次归属数量占制性股票数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股票数量获授限制性股票量(股,调整(股,调整后)数量的比例后)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万云鹏中国董事、副总经理16852421325%
2孙佳中国董事、董事会秘书4066101625%
3全刚中国副总经理16852421325%
4沈睿中国副总经理12963324125%
5钱启杰中国副总经理12963324125%
6王璇中国财务总监4698117525%
小计683941709925%
二、核心技术人员
1张磊中国研发高级经理9675241925%
2王华火中国软件研发总监7627190725%
3王征中国器件开发总监4887122225%
小计22189554825%
三、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57人)56041714013525%
合计(166人)65100016278225%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的公告文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的28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9743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的2名激
励对象在2021年换届选举时当选为监事,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3329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的
1名激励对象2021年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规定标准,其当期不得归属的1071
1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以上情形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1830股,由公司作废。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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