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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中色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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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中色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行胜于言 发表于 2022-8-19 00:00:00 浏览:  3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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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65185057
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金金法意[2022]字0818第0896号
致: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10000E00017402T;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的唐莉律师、李敏律师为本
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并已通过北京市司法局的年度考核备案。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等文件。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及资料是完整和真实的,所提供文件及资料中的所有印章是真实的,文件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及资料均已按本所要求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之处。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召集人
1、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刊载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表决注意事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于2022年8月18日下午14:30在位于北京市
朝阳区安定路10号的中国有色大厦6层会议室开始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宇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8日上午9:
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载明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对现场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647328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7534%。
3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94594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881%。以上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33人,
代表股份6841922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7415%。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均系公司依法选举和依法聘任所产生有权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议案和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审议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及表决结果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4提案1.00《关于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365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1%;反对827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996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641%;反对827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99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7641%;反对827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996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641%;反对827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关于拟申请注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738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7%;反对45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735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786%;反对45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票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依法获得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召开情况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除上述目的外,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
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唐莉:
李敏:
2022年8月18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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