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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版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的
—1—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
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总会计师、内部审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2—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年报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年报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其他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变动方向不
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3—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存在如下差异情形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1.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通过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
2.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
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
3.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
业收入低于一亿元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相关指标。
第八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九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4—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
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未披露其它可能对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
和整改措施等,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
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的认定及处罚的结果。
第十二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5—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一)提醒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免职、降职(降级)、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年报披露重大差错涉及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因个人原因故意造成
公司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将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个人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6—第十七条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证券法律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于2010年3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7—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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