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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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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994c 发表于 2022-8-19 00:00:00 浏览:  4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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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于会前认真审阅了会议拟定的各项议案,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
款最高余额为17.13亿元,未超过年度预计额20亿元。2022年1-6月,贷款累计发生额为4.085亿元,期末余额为5.855亿元,本期票据承兑业务发生额为0.7亿元,未超过财务公司对公司授信22亿元。2022年1-6月,累计发生关联存贷款利息额为514.00万元,未超过2000万元的年度预计数。
财务公司严格按中国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根据公司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目前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存在风险问题。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上述风险评估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从未发生因财务公司头寸不足延迟付款等情况。公司制订了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和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保证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
财务公司严格按中国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与公司之间开展的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价格公允,充分体现了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同意《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及分红情况的专项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认真审议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
2报告中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及有关分红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
一、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的余额为165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944746.77万元)的1.75%,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上述担保在正常履行之中,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发生;
三、公司2022年半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决定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经营需要,对募集资金实
3行专户存储与专项使用管理。
公司向二十四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A 股)199667221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01元,募集资金总额120000.00万元,扣除主承销商发行
费用1132.0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118867.92万元已于
2021年12月24日全部到账;截至2022年2月28日,公
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本金1188679243.50元,募集资金本金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结余金额
146589.86元(利息收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并于2022年
3月1日办理完成了前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
变更情况,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的情况,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
4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管理程序和管理措施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
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要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解释第15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
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5第15号》(财会〔2021〕35号)的有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
定作出的法定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同意《关于执行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独立董事:汤湘希、王宗军、张红
2022年8月11日
6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汤湘希王宗军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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