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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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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8月修订)

炒股 发表于 2022-8-20 00:00:00 浏览:  4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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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
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
1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
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六条内审部可以接受公司监事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
照内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章内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2(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五条内审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3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八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九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4(一)提供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
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5(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审部没有
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的信息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6(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
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九)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帐
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7第二十五条内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内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内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编制内部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
第二十七条内审部根据审计方案,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需求等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对象。
第二十八条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
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保证其真实性,工作底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二十九条审计终结后,内审部应在十五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者应
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审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内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经审计核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条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审部负责人提出,内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内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的(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在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9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内审部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
法规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条内审部对违反本审计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
行政处分、追究其责任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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