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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上半年,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除半年报中“第六节、十二、2、重大担保”中披露的事项外,公司
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韦利行李红梅侯为满何勇军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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