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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
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会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1-6月份,公司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2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22年1-6月份,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担保对象担保类型担保期限履行的审审议批实际担担保债务议程序准额度保余额逾期情况石家庄中汇连带责任一年董事会审3000万2000万无议通过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并切实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和审慎地控制对外担保,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相应通过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严格履行了决策程序。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对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是基于公司日常办公的实际需要,该办公场所地理位置优越,方便公司获取信息、调配资源、开拓市场等,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此次交易的租赁价格系根据所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定价,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已遵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履行了本次关联交易必需
的审议程序,公司关联董事林武辉、朱秀梅、林秀清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3、我们认可本次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据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夏宽云庞云华马石泓
2022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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