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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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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
则及《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
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相符,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杜鹃、余波、肖斌卿
2022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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