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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定期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2022年8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定期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秉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年半年度不存在除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价格的调整。
三、《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
四、《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42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五、《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归属资格。公司应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未归属的股份予以作废。公司本次对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苏文力)
独立董事:(肖红英)
独立董事:(蔡瑾)
2022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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