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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前赎回“三超转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对“三超转债”提前赎回权的行使及赎回价格的确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
款的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可转债面值(人民币100元)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三超转债”。
独立董事:李寒松、党耀国、余刚
2022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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