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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通过审阅张通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并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张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2022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公司章程》对公司有关对外担保事项规定了相关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陈国柱冯琳珺王京
2022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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