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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2022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后认为:
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6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29%,均为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公司募投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独立董事:
朱厚佳刘宏陈歆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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