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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规定履行了全部对外担保议案审核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按规定履行了全部对外担保的审核程序。
同时,为控制按揭担保风险,公司严格按照《按揭担保管理工作办法》进行房屋销售按揭担保事项处理。
2.报告期内,没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1.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2022年上半年,未发现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财务报表编制有关的
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以及公司《风险防控预案》规定的情况;
3.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独立董事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本人作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就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发表如下确认意见:
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实际情况。2022年上半年,本人对董事会审议有关事项未提出异议,就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得到采纳。
四、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2.同意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
与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规定。
3.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杨小舟张巍朱岩
2022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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