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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认真阅读了本次会议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中的“重大担保”。我们认为,公司提供的每笔担保事项的决策、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动,是出于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免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我们同意免职调整事项。本次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的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聘任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聘任事项。
五、关于全资子公司湖南格瑞存续分立的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湖南格瑞存续分立有助于公司整合内部资源、提高经营效益和效率,分立事项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王一飞李安兴朱祖银
2022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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