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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富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对2022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核实,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2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2022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20亿元(均为上市公司体系内担保),不存在其他违规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担保逾期的情形。公司发生的每笔对外担保均能较好地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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