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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5证券简称:永安药业公告编号:2022-51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1、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财政部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
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
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
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及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财政部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要求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该规定对公司无影响。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
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该规定对公司无影响。
(二)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对于满足规定条件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按照《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对于2022年6月30日之后满足规定条件要求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公司不涉及相关调整。(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意见
(一)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最新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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