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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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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wingkuses 发表于 2022-8-27 00:00:00 浏览:  3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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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9证券简称:富春股份公告编号:2022-033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22年8月15日,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26日通过公司内网公示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示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
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分、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
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5、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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