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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存放、使用、管理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马秀敏、汪艳娟、焦志常2022年8月17日(此页无正文,仅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秀敏汪艳娟焦志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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