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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5证券简称:协鑫能科公告编号:2022-08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8月31日(周三)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8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9:15至2022年8月31日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9473262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35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696174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57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777088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870%。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215940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3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215940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30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276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4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5441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89%;反对4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276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4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441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89%;反对4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276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4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441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89%;反对4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361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59%;反对49644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2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0099%;反对49644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9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361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59%;反对49644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2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0099%;反对49644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9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朱钰峰、朱共山、孙玮、费智、刘斐、杨
敏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6.01.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朱钰峰同意股份数:947252961股
6.02.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朱共山同意股份数:947252955股
6.03.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玮同意股份数:947252955股
6.04.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费智同意股份数:947252955股
6.05.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斐同意股份数:947252955股
6.06.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敏同意股份数:947252955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01.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朱钰峰同意股份数:21520801股
6.02.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朱共山同意股份数:21520795股
6.03.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玮同意股份数:21520795股
6.04.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费智同意股份数:21520795股
6.05.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斐同意股份数:21520795股
6.06.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敏同意股份数:21520795股
朱钰峰、朱共山、孙玮、费智、刘斐、杨敏累积投票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曾鸣、李明辉、王震坡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7.01.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曾鸣同意股份数:947252958股
7.02.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明辉同意股份数:947252955股
7.03.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震坡同意股份数:947252955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7.01.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曾鸣同意股份数:21520798股
7.02.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明辉同意股份数:21520795股7.03.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震坡同意股份数:21520795股
曾鸣、李明辉、王震坡累积投票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闫浩、王晓燕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8.01.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闫浩同意股份数:947252957股
8.02.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王晓燕同意股份数:947252955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8.01.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闫浩同意股份数:21520797股
8.02.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王晓燕同意股份数:21520795股
闫浩、王晓燕累积投票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王明曦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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