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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
外担保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能够认真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年度
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了公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董华、郑垲、汪晓东
2022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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