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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3证券简称:瑞丰高材公告编号:2022-042
债券代码:123126债券简称:瑞丰转债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1年10月25日至2021年11月4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办公室区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1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一致行动人获授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15日作为授予日,向202名激励对象授予1064.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1、调整事由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2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调整后的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2323250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19998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8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8月5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2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3、调整结果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7.60 - 0.12 元/股=7.48 元/股。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3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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