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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工作要求。本次拟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宜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粒、李仁玉、刘竞文
2022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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