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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沈朝晖、刘静
2022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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