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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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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家 发表于 2022-8-23 00:00:00 浏览:  4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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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提供以下担保事项:
(1)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实际为采用买方信贷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担
保余额为28342.29万元,未超过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80000万元买方信贷担保额度。
(2)根据2018年4月25日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司为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汇川”)、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川联合动力”)、江苏经纬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轨道”)、
南京汇川工业视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汇川工业视觉”)以及南
京汇川图像视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汇川图像”)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提供担保合计23.73亿元人民币为汇川技术(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汇川”)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2000万美元,为INOVA AUTOMATION PRIVATELIMITED(以下简称“印度汇川”)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400万美元。
根据2019年1月3日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司为香港汇川、汇川联合动力、南京汇川工业视觉、南京汇川图像、经纬轨道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合计12.30亿元人民币为香港汇川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2500万美元,为印度汇川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600万美元。
根据2019年5月21日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中长期银行授信暨公司为子
公司申请中长期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司为香港汇川本次申请中长期授信额度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2020年1月20日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司为汇川联合动力、汇川技术(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汇川”)、香港汇川、阿斯科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科纳”)、南京汇川工业视觉、南京汇川图
像、经纬轨道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合计8.35亿元人民币,为香港汇川、印度汇川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2100万美元。
根据2020年12月31日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司为汇川联合动力、东莞汇川、经纬轨道、南京汇川工业视觉、南京汇川图像、香港汇川、阿斯科纳、
INOVANCE TECHNOLOGY EUROPE GMBH(以下简称“欧洲汇川”)提供担保,担保合计不超过16亿元等值人民币。
根据2022年1月17日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
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司为东莞汇川、岳阳汇川技术有限公司、经纬轨道、南京汇川工业视觉、南京汇川图像、南京磁之汇、香港汇川
提供担保,担保合计不超过14.36亿元等值人民币。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为124353.59万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元。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
2要的审议程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截至2022年6月30日,未
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可控,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已充分揭示。除上述担保事项之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启动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前期筹备工作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本次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启动分拆联合动力至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期筹备工作事宜,有利于更好地发展新能源汽车业务,拓宽联合动力的融资渠道,支持联合动力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待上市方案初步确定后,公司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议分拆上市的相关议案,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我们同意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层启动分拆联合动力独立上市相关筹备工作。
四、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提升公司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性,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3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互相担保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具有控制权,
总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30亿元的资产池额度,上述额度在业务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五、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8月23日为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以2022年8月23日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122.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独立董事:张陶伟、赵晋琳、黄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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